(1)出租人的權利
1)出租人對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,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,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;
2)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,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;
3)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;
4)出租人對承擔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,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。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(2)出租人的義務
1)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,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;
2)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;
3)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,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(yōu)先購買權;
4)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。
1)出租人對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,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,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;
2)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,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;
3)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;
4)出租人對承擔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,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。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(2)出租人的義務
1)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,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;
2)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;
3)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,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(yōu)先購買權;
4)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