抽 樣
具體要求 |
時間期限 |
依據(jù) |
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(guī)范的抽樣文書,詳細記錄抽樣信息。記錄保存的期限。 |
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十九條第一款 |
現(xiàn)場抽樣時,樣品、抽樣文書以及相關資料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的時限。 |
5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二十條第一款 |
檢驗與結果報送
具體要求 |
時間期限 |
依據(jù) |
承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的時限。 |
自收到樣品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|
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,承檢機構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的時限。 |
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。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,保存至保質期結束。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|
檢驗結論不合格的,承檢機構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的時限。 |
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。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 6 個月的,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。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|
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,承檢機構將檢驗結論報送組織或者委托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的時限。 |
在檢驗結論作出后7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|
抽樣檢驗結論不合格的,承檢機構報告組織或者委托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的時限。 |
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|
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收到監(jiān)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,應當按照省級以上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的規(guī)定,將檢驗報告和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送達被抽樣食品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者、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、網(wǎng)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時限。 |
5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二十九條 |
復檢和異議
具體要求 |
時間期限 |
依據(jù) |
食品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者對依照本辦法規(guī)定實施的監(jiān)督抽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,可以向實施監(jiān)督抽檢的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的時限。 |
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條 |
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時限。 |
自收到復檢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|
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,遵循便捷高效原則,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的時限。 |
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。 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確定復檢機構的,可以延長 5 個工作日。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|
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,確實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,向相關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的時限。 |
在2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|
初檢機構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的時限。 |
自復檢機構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,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,經(jīng)受理復檢的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同意,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。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|
復檢機構向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的時限。 |
自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|
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將復檢結論通知申請人,并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者住所地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的時限。 |
自收到復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|
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,申請人向實施監(jiān)督抽檢的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,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時限。 |
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|
對樣品真實性、檢驗方法、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,申請人向組織實施監(jiān)督抽檢的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,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時限。 |
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|
異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,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時限。 |
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|
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。 |
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|
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,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完成異議審核,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的時限。 |
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|
對樣品真實性、檢驗方法、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,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完成異議審核,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的時限。 |
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|
核查處置
具體要求 |
時間期限 |
依據(jù) |
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的時限。 |
90日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四十五條 |
召 回
具體要求 |
時間期限 |
依據(jù) |
實施一級召回的,食品生產(chǎn)者完成召回工作的時限。 |
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》 第十八條第一款 |
實施二級召回的,食品生產(chǎn)者完成召回工作的時限。 |
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》 第十八條第二款 |
實施三級召回的,食品生產(chǎn)者完成召回工作的時限。 |
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》 第十八條第三款 |
食品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者停止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、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,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的時限。 |
在停止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、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 |
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》 第三十二條 |
法律責任
具體要求 |
時間期限 |
依據(jù) |
有調換樣品、偽造檢驗數(shù)據(jù)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情形的,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的時限。 |
終身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五十條第二款 |
有利用抽樣檢驗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;違反規(guī)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者的;擅自發(fā)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;未按照規(guī)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,造成嚴重后果的;有其他違法行為情形的;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。 |
五年內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第五十條第二款 |
結 語
對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、機構和企業(yè)來說,明確食品抽檢相關規(guī)定中涉及的時間期限要求,不僅能夠明確各方的職責和任務,提高工作的組織性和計劃性,還能促使提升各方的工作效率,提升工作質量,從而保障食品抽檢相關工作順利實施。
END